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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2016-09-30 次浏览分类:创业政策(创客服务站) 信息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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