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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4〕47号

2016-10-19 次浏览分类:创业政策(创客服务站) 信息来源:《自治区办公厅》

内政发〔2014〕4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现就我区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治区内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宽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便捷高效:做到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宽进严管: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公平准入、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二、主要内容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三)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制定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进一步释放住所(经营场所)的资源,减少行政干预,适应新型业态的发展需要(具体规定另行发文)。   (五)建设全区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建设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处理好企业登记与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促进各地区、各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扩大信息公示范围,共享信息资源。   (六)逐步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标准和规范,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和规范化水平。   (七)放宽和简化名称登记条件   取消冠“内蒙古”字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的限制。可以使用普遍认可的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逐步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依法明确企业名称禁止性规定,申请人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企业名称,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八)清理、削减自治区设立的前置审批项目   对自治区设立的前置审批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列出目录,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实行先工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由行政许可部门审批的制度。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大力促进和规范农牧民专业合作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支持注册农牧民专业合作联合社,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国有农(牧)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可以设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名称中可使用“家庭农(牧)场”字样,家庭住所可登记为家庭农(牧)场住所。   三、配套措施   (一)加快建立适应改革的监管体系   各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加快制订和完善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配套的审批及监管制度,理顺各部门的职责,统筹推进,同步实施,构建起适应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监管体系,强化后续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监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探索建立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激励作用的监管规则和方法,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区分市场主体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按照各自的职责受理行政争议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各职能部门间的协同监管机制,研究解决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中的问题。   (六)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强化主体责任,健全自我管理的办法和机制。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自律管理作用,通过建立行业规则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各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督促各协会在协调、平衡行业内企业权利和利益的过程中,按市场规则行事,遵纪守法,逐步形成行业内部的自律秩序,培养企业理性的自律精神。   (七)加强改革前后衔接过渡工作   要密切关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动态,逐步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有效衔接,稳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审核流程,强化登记注册信息化、电子化的全程运用。处理好名称核准与登记之间的衔接,处理好企业年度检验制度与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之间的衔接,处理好与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处理好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机制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联动推进改革。   (二)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   自治区财政要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提供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经费支持改革工作,同时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各项配套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保障。   (三)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新闻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以及股东认缴出资的责任,引导社会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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