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融资动态 > 政策法规 > 各盟市政策 > 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百亿元级工业骨干企业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 〕48号)

2018-09-30 次浏览分类:各盟市政策 信息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各重点工业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完善大中小企业联动发展的产业链体系,扎实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百亿元级工业骨干企业(以下简称骨干企业)培育计划,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在全市优势主导产业中择优选取20户左右发展基础好、市场前景大、带动能力强的骨干企业,纳入市百亿元级工业骨干企业培育计划,建立一个意见指导、一个小组服务、一本台账对照、多项政策支持的工作机制,采取市领导包联帮扶的形式“一对一”解决骨干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量身定制”推动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骨干企业尽快成长为百亿元级企业,全面提升和发挥骨干企业对工业经济发展的引领带动能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在食品加工、电力能源、生物科技、新型化工、光伏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领域中,各培育1-2户百亿元级工业骨干企业,推动10户以上骨干企业产值(或销售收入)向百亿元迈进;到2025年,推动20户以上骨干企业产值(或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形成发展环境优化、创新能力提升、转型效果显著、竞争优势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骨干企业可持续发展局面。

二、加强政策落实

(三)落实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全面梳理骨干企业与各级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对未兑现政策加大兑现力度,确保依法依规全部落实到位。对于骨干企业新投资项目,在和林格尔新区规划范围内的,按照《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呼政发〔2017〕61号)落实相应政策,不在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参照上述政策执行。(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落实科技创新支持政策。落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呼政发〔2018〕18号),对于骨干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施科技创新类项目的,给予资金奖励和政策扶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落实人才引进和培育政策。落实《呼和浩特市推进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若干措施(试行)》(呼党发〔2018〕6号),对于骨干企业引进、培育高端人才的,在资金奖励、住房保障、个人所得税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六)优先落实国家、自治区产业扶持政策。对于列入百亿元级骨干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在申报国家、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市各相关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服务跟踪

(七)加强生产要素保障。优先保障骨干企业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供应,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积极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骨干企业生产运行和项目投产需要,列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适度超前规划、建设输变电、供水(含再生水)、天然气等基础设施,确保稳定供应。积极开展电力降成本行动,优先支持骨干企业申请进入自治区电力多边交易平台,符合条件的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优惠到户电价政策。积极协调骨干企业天然气、蒸汽稳定供应,在冬季用气高峰期对骨干企业予以优先保障。积极协调铁路部门,开展常态化供需对接,保障骨干企业铁路运输需求,确保稳定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春华水务集团、中燃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八)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将骨干企业计划实施项目纳入全市年度重点项目库,优先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对骨干企业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重大项目,及时落实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手续问题。对列入全市年度重点项目库的项目,由分管市领导牵头,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加快各项手续办理,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及早投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九)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积极推广、使用骨干企业优质产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通过公益广告、招商引资和纳贤引智推介会、城市宣传片等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机场、车站等平台,对主导产业、骨干企业的品牌形象、产品优势予以广泛宣传,提升骨干企业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塑造呼和浩特“制造业强市”形象。(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公交总公司,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金融保障

(十)支持资本运营。支持骨干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和银行间交易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于骨干企业首发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引进上市公司的,按照自治区和我市相关政策落实相应补贴和奖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一)加大基金支持。支持骨干企业牵头建设行业创新中心、标准创新中心等协同创新平台,市政府无偿提供研究、办公场所,同时运用市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予以投资支持,用于科研设备配套、人才引进、研发经费等。对骨干企业新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优先落实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五、加强资金支持

(十二)鼓励骨干企业“提档升级”上规模。以2017年底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将首批重点培育企业分为10亿元企业、20亿元企业、50亿元企业三类,相应设定20亿元、50亿元、80亿元三个目标档,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达到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达到8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若企业当年连进几档,则一次性发放所进档次奖励总额。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同时授予“呼和浩特市百亿元级骨干企业”荣誉称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十三)鼓励骨干企业发挥影响力引进延伸产业链项目。支持“以商招商”,对于骨干企业引进符合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呼和浩特市承接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修订)的产业链延伸项目,落地后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在所引进项目投产并进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时,给予骨干企业30万元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骨干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对于骨干企业2017年度以后完成自愿性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或采用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荐目录》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按其更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所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骨干企业年度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技术改造投入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用于企业进一步实施技术升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十五)提升骨干企业品牌价值实现高端发展。引导骨干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的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骨干企业加大技术标准研制力度,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标准的骨干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中国工业设计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国家质量标杆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十六)鼓励骨干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中心。支持骨干企业在我市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和财务中心,对2018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营销中心、财务中心,给予200万元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建立“领导包联、小组服务”工作模式。建立市级领导包联骨干企业工作机制,市政府领导与纳入百亿元级工业骨干企业培育计划的骨干企业建立对口帮扶关系,同时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若干帮扶小组,“一对一”帮扶骨干企业快速发展壮大。市政府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总结工作推进和政策落实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市政府办公厅)

(十八)设立专项资金。设立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出资1亿元,用于培育百亿元级工业骨干企业、乳业升级发展、培育工业“小巨人”企业等方面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进行资金支持和奖励。(市财政局)

(十九)实施培育名单滚动机制。在呼和浩特市百亿元级工业骨干企业培育计划名单(第一批)基础上,建立动态化骨干企业培育机制,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百亿元级企业培育名单进行评估更新,发展形势良好、培育效果明显、符合百亿元骨干企业培育政策条件的企业继续保留,不符合政策条件的退出培育名单。对于不在名单中,但发展趋势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经企业申报、市政府审定后列入培育名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对于营业收入(产值)已超过100亿元的工业重点企业,与培育期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实施培育工作台账式管理。对于骨干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实施的重点项目,通过台账式管理帮助解决和推进。市政府建立百亿元级工业骨干企业培育工作台账,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具体负责管理,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定期汇总和整理骨干企业提交的问题和事项并列入台账。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已解决的问题及时“销号”,新出现的问题及时纳入台账加快解决。通过明确工作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限,进一步提高政府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推进项目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为骨干企业解除后顾之忧、专心经营发展。(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七、该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8—23号。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免责声明隐私保护

联系电话:0472-5621828 13347081608
蒙ICP备 13002121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