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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8〕126号)

2018-09-30 次浏览分类:各盟市政策 信息来源:锡林郭勒盟人民政府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部、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行署2018年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18年9月13日

 

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2018年9月修订)

  按照中共锡盟委、锡盟行署《关于加快发展优质良种肉牛产业的决定》和《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精神,为有力推动我盟现代畜牧业发展,加快建设国家级优质良种肉牛繁育基地,打造国家中高端生态畜产品之都,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扶持对象及认定

  第一条扶持对象。肉牛养殖户、家庭牧场、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经营户)、肉牛核心群和种牛场;与农牧民建立稳定利益联结机制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育肥场(企业)。

  第二条扶持对象的认定。对肉牛养殖户、家庭牧场、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经营户)、肉牛核心群和种牛场等经营主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予以认定;对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育肥场(企业)等经营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与农牧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情况予以评估认定。

  由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成专家组,按照认定标准和规定对申请扶持对象进行审查认定,公开认定结果和扶持额度,接受社会监督。盟农牧业局制定《优质良种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育肥场与农牧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成效评估认定指导意见》。

  第二章扶持内容与标准

  第三条重点扶持改良扩繁。从国外和盟内购进符合农业部标准的安格斯、西门塔尔等良种(纯种)母牛(10-18月龄),每头一次性补贴5000元。

  从国内种牛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盟内的扩繁群、核心群、种牛场)购进二代以上良改母牛(10 -24月龄),经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鉴定合格备案后,每头一次性补贴1500元。

  从盟内种牛生产经营单位(核心群、种牛场)购进具有完整系谱档案的三代以上种公牛,经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鉴定合格备案后,每头一次性补贴5000元。

  对新申报成功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申报成功自治区级种牛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申报成功盟级肉牛核心群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四条支持育肥提质增效。鼓励发展规模化、标准化肉牛育肥业,对年育肥出栏规模达到500头以上的育肥企业、合作社所需流动资金提供信贷支持。对各类育肥场、养殖场开展养殖废弃物转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优先安排相关项目。

  第五条支持专业化精深屠宰加工。对引进5万头规模以上精深屠宰加工企业,项目所在旗县市(区)要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协调解决好立项、用地、环评等前期手续及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供水、供电、供暖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所需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优先上报审批,其征用土地各项收费按照国家、自治区支持现代畜牧业发展有关规定执行。为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条支持活畜交易市场建设。以政府支持、企业运作模式,加快建设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活畜交易市场,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负责其他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七条支持品牌创建。鼓励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自主或联合打造优质肉牛产品品牌,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经营主体,申请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主体,由盟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无公害畜产品、绿色畜产品和有机食品三项认证的经营主体,由盟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支持上市扩大融资。鼓励有条件的肉牛精深加工企业上市挂牌,对实现主板(含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奖励500万元,对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第三章资金安排与监管

  第九条除国家、自治区专项扶持政策及项目资金以外,本办法所涉及扶持资金由盟级承担。盟发改、财政、农牧、经信、商务、供销、科技等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肉牛产业发展相关项目资金;各旗县市(区)每年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并整合涉农涉牧项目资金,用于扶持优质良种肉牛产业发展。

  第十条盟旗两级发改、农牧、财政、经信、商务等部门要负责做好本扶持办法涉及各项认定验收工作。盟旗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扶持资金管理,确保“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督查监管,确保各项扶持政策有效落实、资金规范使用,坚决防止套取、骗取政策扶持和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各旗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扶持政策跟踪问效机制,确保各类资金发挥预期效益。严禁倒买倒卖财政补贴良改牛,对套取补贴或骗取贷款、贴息的,一经查实追缴全部补贴资金。因病因灾等原因死亡的,须经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核实备案。享受补贴的肉牛5年内不得擅自出售,确需出售和处理的必须经旗县市(区)农牧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相应补贴资金。

  第四章服务与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享受本扶持政策的规模养殖场、育肥场、种牛场及加工类企业必须与农牧户(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辐射带动农牧户发展优质良种肉牛产业,生产的种牛优先满足盟内养殖户的需求,确需销往盟外的,需在当地农牧业部门登记备案。鼓励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与养殖户签订保护价收购合同,如市场价高于合同价,按市场价格收购。对不履行合同的,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并限期追缴已兑现的各项补奖资金;鼓励大型养殖(育肥、加工)企业与农牧民合作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育肥)场,支持农牧民以草场(耕地)经营权入股或以出租草场(耕地)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合作,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鼓励企业吸纳流转草场(耕地)的农牧民为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性收入。

  第十三条优化信贷服务。协调金融机构简化贷款手续,支持农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以林权、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牧民住房财产权及其他实物进行抵押贷款,贷款期限不低于4年。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好央行扶贫再贷款、支农再贷款政策,利用扶贫再贷款发放优质良种肉牛产业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利用支农再贷款发放优质良种肉牛产业贷款的年利率不高于同期再贷款利率4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强化贷款担保支撑。成立盟级国有农牧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条件的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优先为规模养殖户和专业合作社提供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担保费实行优惠费率。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参照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认定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经济合作组织,按照《锡林郭勒盟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锡署办发〔2014〕47号)有关政策办理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开展配套保险业务。支持盟内外保险公司试点开展肉牛养殖保险业务,鼓励养殖户、养殖企业与保险公司建立优质良种肉牛商业保险,逐步扩大养殖保险业务范围,建立健全肉牛养殖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全产业链风险防控能力。

  第十六条提高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盟、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四级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做到育种改良和疫病防控服务全覆盖。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肉牛核心育种场和种牛场都应聘用专家团队或建立畜牧兽医综合服务队伍,配齐标准化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向协议养殖户提供服务。整合人社、农牧、科技等部门资源,组织专家和专业人员,开展农牧民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肉牛产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实施、验收、资金兑现等工作;对生态肉牛家庭牧场、农牧民合作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种牛场、核心群的现有存栏母牛和享受过补贴的良改母牛(包括国内外引进的良种牛、二代以上改良母牛)佩戴追溯耳标,建立规范的养殖和育种档案,率先纳入全盟智慧畜牧业大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监管,确保各项政策性补贴公正公开透明,随时可查可溯。

  盟农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流程和监管验收办法,做好督查监管和考评验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发挥效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锡署发〔2017〕23号)同时废止;执行时限与《锡林郭勒盟优质良种肉牛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同步,由锡林郭勒盟农牧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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