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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 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8-04 次浏览分类:各盟市政策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网站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24日   

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全面查清矿产资源开发、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露天矿山开采中存在的突出地质环境问题,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19〕18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露天矿山开采中存在的突出地质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到2020年实现全盟矿产资源开发、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历史遗留的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到2025年全盟矿山总体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二、主要任务

(一)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排查与整治。采矿权人地质环境排查整治按照《全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排查表》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执行情况,各方案之间是否存在不配套、不适应,是否存在应变更未变更的情况,煤矿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与有关部门批复的生产能力以及实际生产能力是否相符;相关部门的监管情况。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返还及基金建立情况、分期治理方案编制以及分期治理验收情况。

3.排土场是否按照开采设计设置,边坡是否合理管护到位。

4.是否存在无证开采、违法占地(林地、草地)等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和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2019〕97号)执行情况。

(二)探矿权人地质环境排查与整治。探矿权人地质环境治理按照《全区探矿权地质环境排查表》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1.探矿权手续(勘查许可证、临时用地)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勘查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是否存在应治理未治理的地质环境问题。

3.是否存在以采代探情况。

4.有关部门监管情况。

(三)历史遗留地质环境排查与整治。全盟历史遗留无主矿山矿产开发、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地质环境排查整治按照《全区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治理排查表(2008年以前)》《全区废弃地损毁治理排查表(2009年至今)》进行。主要包括:

1.2008年以前(含2008年)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形成的固废堆、露天坑、井、硐等地质环境破坏情况。

2.2009年至今(含2009年)因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或者自然灾害形成的固废堆、露天矿、井、硐等地质环境破坏情况。

(四)土地复垦排查与整治。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做好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情况的排查和整治。

三、责任分工

(一)矿业权人责任。矿业权人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矿山企业要认真梳理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配合排查整治,确保按期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二)各旗(区)责任。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历史遗留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本次大排查大整治要求,统筹协调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联合检查,切实履行治理责任。

(三)盟直部门责任。盟直有关部门是地质环境治理的监管责任主体,要按照自治区和全盟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1.核查监督煤矿项目核准、产能及监管等情况,煤炭开采设计审批、排土场设置、执行情况;灭火工程和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工程的监管、执行情况等。(责任单位:盟发改委、盟能源局)

2.核查监督非煤矿山项目、尾矿库核准、执行情况等。(责任单位:盟工业和信息化局)

3.核查监督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执行情况,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占地问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建立情况、分期治理方案编制以及分期治理验收情况;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执行情况。(责任单位:盟自然资源局)

4.核查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和生产,是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等要求及监管情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阿拉善盟自然保护区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要求,指导旗区制定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并监督执行。(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

5.会同公安、生态环境部门核查监督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的防范情况,公路等生产建设活动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执行情况。(责任单位:盟交通局)

6.核查监督是否涉及占用草原、林地,并核查相关手续、监管、执行情况。(责任单位:盟林草局)

7.核查监督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执行、监管等情况。(责任单位:盟水务局)

盟直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切实做好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如分工与三定方案、自治区有关文件不一致的,按三定方案履行职能职责。

四、实施步骤

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分为四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大排查阶段(2019年6月19日—2019年7月20日)。盟行署统一领导全盟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本次全盟地质环境大排查大整改工作以旗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矿山和探矿权人进行逐一排查,对历史遗留无主的矿产开发、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合理制定整改方案。各旗区摸底排查工作要于2019年7月15日前完成,并于2019年7月20日前将排查结果和整治方案报送盟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盟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联系电话:8356556,邮箱:alsmstxf@163.com)。

(二)大整治阶段(2019年7月21日—2020年10月30日)。盟行署根据各旗区排查结果和整改工作方案,不定期召开会议掌握各旗区大整治工作进度。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加强对排查出来的地质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盟地质环境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旗区大整治工作进行调度,从2019年6月起,请各旗区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大整治工作进展以正式文件报送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0年11月1日—11月30日)。盟地质环境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旗区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组织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旗区工作情况进行实地督查,提出督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旗区限期完成整治。

(四)工作总结阶段(2020年12月1日—12月15日)。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于12月15日前将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盟直有关部门。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20日前,向盟行署报告本次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总结。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经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特成立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专项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代  钦    盟委副书记、盟长

副组长:王维东    副盟长

   成  员:李发荣    盟行署副秘书长

           白咏昌    盟自然资源局局长

          罗志铁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存光    盟能源局局长

           哈斯巴根  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姚雪峰    盟生态环境局长

           阿其图    盟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君来    盟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李发全    盟水务局局长

           戈明     盟政协副主席、阿左旗旗委副书记、

                     政府旗长

           罗志伟    阿右旗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王  雄    额济纳旗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林  民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

                     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陈占云    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管委会主任

专项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盟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白咏昌同志兼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做好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统筹安排、日常调度,确保排查不留死角、整治务求实效、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盟行署主要负责人对全盟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各自辖区地质环境治理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督促项目单位认真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第一责任人责任。

(三)严格考核追责。盟委、行署将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情况列入对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的年度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因排查不到位、故意隐瞒、排查出的问题不整治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四)落实奖惩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11号)精神,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出台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奖惩具体措施,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存在问题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附件:1.全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排查表

        2.全区探矿权地质环境治理排查表

3.全区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治理排查表(2008年以前)

         4.全区废弃地损毁治理排查表(2009年至今)

         5.全盟土地复垦排查表


附件1

全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排查表




及矿山名称




开采方式

产能情况

方案编制情况

方案执行情况

用地手续审批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返还及恢复治理基金建立情况

灭火工程或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工程设立及是否存在变相露天开采行为

备注
(说
明)

生产规模

核准产能

实际产能

是否相符

开发利用方案

开采设计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

土地环境治理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

火区或塌陷区治理方案

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情况

开采设计开采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执行情况

矿山生态治理方案执行情况

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情况

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执行情况

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

火区或塌陷区治理方案执行情况

填表说明:


1.方案执行情况中若有未按照方案执行情况,应具体说明。


2.用地手续审批情况,如涉及占用草原、林地等其他类型土地的将相应批复文件文号填表。


3.安全生产情况包括排除安全隐患点、安全生产防治预案、措施等情况。

附件2

全区探矿权地质环境治理排查表

序号

探矿
全名

探矿证号

勘探矿种

勘探现状

勘探起止时间

探矿权手续是否齐全

是否按照勘查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勘查

探矿权
面积
(㎞²)

以采代探情况

区域位置

治理情况

区域
描述

备注


林地

耕地

道路两侧

河道

其他

损毁

面积

(㎞²)

治理

面积
(㎞
²

治理内容

是否验收

填表说明:


1.历勘探现状包含探矿权申办中、探矿权正式勘探中、探矿权已注销、探矿权责任主体灭失。


2.以采代探情况至是否存在探矿有效期限内以正式开采矿产资源代替勘探矿产资源的行为。


3.区域描述应说明目前区域内固废堆、探槽(坑)、井、硐、临时性建筑的概略分布及形态。


附件3

全区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治理排查表(2008年以前)

序号

矿区名称

开采矿种

产生起止时间

产生

原因

影响

面积

(㎞²)

区域位置

区域描述

备注


林地

耕地

道路两侧

河道

其他

填表说明:

1.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指计划经济时期(2008年以前)产生的、曾经发过采矿权许可证的、目前已无责任主体的,因矿产资源开发而产生的废弃土地。

2.区域描述应说明目前区域内固废堆、露天坑、井、硐的概略分布及形态。

附件4

全区废弃地损毁治理排查表(2009年至今)

序号

矿区名称

产生原因

影响

面积
(㎞²)

区域位置

区域描述

备注


林地

耕地

道路两侧

河道

其他

填表说明:区域描述应说明目前区域内固废堆、露天坑、井、硐的概略分布及形态。

附件5

全盟土地复垦排查表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2019年6月18日

序号

年度

土地复垦
义务
履行情况

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情况

投资额度
(万元)

复垦
工程量

投入资金
(万元)

复垦面积

复垦内容

1

2008

2

2009

3

2010

4

2011

5

2012

6

2013

7

2014

8

2015

9

2016

10

2017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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