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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9-12-30 次浏览分类:通知公告 信息来源:本站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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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536003001/2019-00047 主题分类:
生成日期: 2019-12-30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号: 包府办发〔2019〕80号 主题词: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粮油市场能力,保障应急状态下我市军需民食口粮供应,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07〕20号),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级成品储备粮动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粮油应急储备(以下简称应急储备),是指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用于调节本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成品粮油储备,包括市级和旗县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

应急储备品种包括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应急储备遵循“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存粮于市、储粮于企、保持规模、滚动轮换、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应急储备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应急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应急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 应急储备所有权属于承储企业或代储企业(商户),应急动用权和调度权在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七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管理工作,对应急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市和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急储备的费用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同时对应急储备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应急储备的运作,并对应急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享受应急储备的费用补贴。在保持应急储备规模的前提下,承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建 立

第八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粮食生产消费、宏观调控需要、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发生频率等情况,提出市级和旗县区级应急储备的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级大米和食用植物油应急储备由包头粮食批发市场统一承储。具体储存地点通过政府招标方式确定在有一定经营规模、诚实守信的大米经营企业或商户和油脂加工企业。市级小麦粉应急储备承储企业通过政府招标方式确定在有一定经营规模、诚实守信的小麦粉加工企业。

市级油脂和小麦粉应急储备存储企业一经确定即为市级油脂和小麦粉应急加工定点企业,承担应急状态下的应急加工任务。

第十条 旗县区级应急储备承储企业和储存地点应遵循有利于成品粮油的合理布局、有利于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成本和费用的原则,通过政府委托、政府招标等方式,确定在本辖区内的粮食批发市场、加工企业以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诚实守信的成品粮油经营企业或商户等。

第十一条 应急储备承储企业和商户,应在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应急储备质量标准分别为:国标一级及一级以上粳米,国标特制二级及二级以上小麦粉,国标四级及四级以上散装植物油,国标二级及二级以上包装植物油,并经QS质量体系认证的国家注册商标品种。

第十三条 成品粮应急储备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10公斤、5公斤,成品油应急储备包装规格为每桶5升、2.5升,每袋(桶)计量误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并要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四条 应急储备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解决。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应急储备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储备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应急储备。

第十六条 应急储备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成品粮库要配备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成品粮油储藏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坏粮事故。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的统计、账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储备粮专卡,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应急储备的安全保管,配备必备的成品粮油检验设备和有资质的检化验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定期对应急储备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应急储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条 应急储备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节约成本和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应急储备实行滚动轮换、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架空轮换,必须先轮入,后轮出。应急储备库存数量任何时候都不得低于下达的储备规模。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三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保障粮油市场安全。

第二十四条 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方可动用本级应急储备库存。

第二十五条 应急储备的动用,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动用时按当时市场粮油价格由政府依法征购。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在执行应急储备动用指令时,应及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组织成品粮油的运输车辆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确保“调得动、出得快、用得上”。

第二十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支持改造、新建一批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完善设施、健全制度,提高供应能力,保障应急供应需要。

第六章 补 贴

第二十八条 应急储备费用由财政部门实行综合费用定额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综合费用包含:保管、轮换、管理、质检等储存期间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应急储备综合费用补贴标准为:成品粮应急储备按每年每斤0.10元给予综合费用补贴,食用植物油应急储备按每年每斤0.20元给予综合费用补贴。

市级小麦粉应急储备按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小麦粉应急加工定点企业一定数额的扶持性补贴。

第三十条 应急储备补贴按承储企业所承担的储备规模和实际数量核定、按季拨补。

市级小麦粉应急储备补贴按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条件及应急加工能力、完成任务情况等因素核定、按年拨补。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的仓储设施建设及维护、监管等费用以企业自筹为主,财政扶持为辅。

第七章 监 管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应急储备各项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上报应急储备收支存等报表。

第三十三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落实承储任务并代表本级政府(管委会)与应急储备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和保供合同,具体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应急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和保障供应。

承储企业应当与代储企业、商户签订应急储备委托代储和保供合同。代储商户必须严格执行承储企业关于应急储备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储备购入、储存、轮换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应急储备的经营管理和检查,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应急储备数量、质量方面和规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予以纠正。对危及应急储备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通报给财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共同加强对应急储备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不定期地开展检查,进一步完善成品粮油应急保供预案,确保辖区内粮油供应安全。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应急储备承储资格。

(一)虚报应急储备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应急储备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应急储备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发现存在成品粮油储存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六)其他违反应急储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12月23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包头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办法(修订)》(包府办发〔2014〕2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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