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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改革土地管理制度 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自主权

2020-03-13 次浏览分类:国家 信息来源:经济参考报

  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要求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
  《决定》明确,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决定》还提出,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
  《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次政策明确了两类权限的下放。这意味着,除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相关农用地若是要转变为建设用地,那么相关权限将得以下放。即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土地的性质转变。此类规定使得土地性质转变空间增大,也让相关审批工作进一步压缩。
  严跃进介绍说,在以往实际操作过程中,尤其是在一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地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有制度保障的,但是审批程序缓慢且相对繁复,这使得部分土地难以按时转变性质,影响了用地工作。
  “现在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使得各级省政府可以通盘进行考虑,这也有助于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建设用地市场的管理。其本质上也是城乡用地市场共同发展的体现。”严跃进说,“不仅如此,此类政策规定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改革各地方的用地政策等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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