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全市科技创新环境,推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互促互进,培育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作用,加强对各级各类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主体的支持,促进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区域融通,加快经济发展动力变革,使科技创新成为我市壮大实体经济、实现经济转型发展的强有力支撑和源头供给。

二、加强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一)支持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化基地等创新载体建设。对获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农业科技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基地)、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市级科技园区(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新型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自治区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

对获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及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对于特色鲜明、集聚水平较高、服务功能完善、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按照自治区人社部门和我市有关规定,给予20万元——300万元不等“以奖代补”资金扶持。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的支持政策依据《呼和浩特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执行。

(三)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对获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科学技术普及、综合科技服务等科技服务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

(四)支持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合理补偿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对共享设备的使用者,按实际支出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支持;对共享设备的提供者,按其服务呼和浩特市用户实际收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支持。

(五)支持首台(套)装备的使用。对首次购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套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等先进装备,并且该设备能够填补地区产业空白的,对购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

(六)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对获认定国家、自治区、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

三、支持以企业为首的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

(七)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获认定的国家级企业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 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

(八)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对经市政府推荐并获认定的自治区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其所获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拨款额,一次性给予1:1配套奖励。

(九)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对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

(十)支持企业申报各类国家科研项目。对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在本地实施并通过验收,其所获拨款资金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配套奖励;其所获拨款资金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配套奖励;其所获拨款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配套奖励。

(十一)对获得国家及自治区科技奖的成果和个人进行配套奖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的配套奖励;参与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经我市提名并获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配套奖励;参与单位不予奖励。

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个人,给予每人3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自治区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个人,给予每人10万元的配套奖励。

四、围绕产业技术需求推进产业创新发展

(十二)支持工业转型升级。对获得国家、自治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制造业单项冠军认定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得国家、自治区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两化”深度融合、“互联网+工业”、工业知名品牌培育示范认定的项目或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

(十三)支持农业科技示范引领。推进农牧业主导产业关键实用技术的研究与示范。加大农牧业良种化和配套技术的示范应用力度,推动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对获得认定的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

(十四)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推动创新创意融合发展,坚持自主创新,鼓励民族文化传承,支持动漫企业发展。对获认定的国家动漫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重点国家动漫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十五)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能够破解产业关键技术瓶颈和解决民生迫切需求的企业和项目落户。在项目实施后,预计能够形成产业规模或产生显著带动示范作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和项目,通过呼和浩特市创新投资引导基金予以优先支持。

五、全面提升协同创新能力

(十六)加强合作基地建设。对获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

(十七)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产学研联合体。对获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以企业或者行业协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产学研联合体,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十八)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获认定的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对揭牌后运行良好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六、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

(十九)支持专利创造和应用。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给予定额资助,对国外授权专利以及获中国专利奖的专利给予奖励。具体资助及奖励办法参照《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办法》执行。

(二十)支持高效益知识产权运用。对获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

对获认定的自治区、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

(二十一)支持以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创新型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二十二)支持专利权质押融资。对提供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质押登记的,进行贴息资助,贴息比例不高于已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十三)鼓励参与各类标准制定。对由我市推荐立项,完成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支持;参与制修订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支持。对同一年度、同一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同一级别多个标准的,按最高不超过制定该级别的2个标准进行奖励。

七、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十四)简化成果转移转化审批。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事前备案,仅单位公示后进行事后报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二十五)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配套补贴。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承接技术转化,完成合同登记,并在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按照自治区补贴额的1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贴。

八、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二十六)创新科研人员评价激励机制。构建多元化人才考评体系,把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和服务成效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指标,将评价结果作为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科研人员的企业兼职报酬、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二十七)提高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用来奖励该成果研发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有明确收益分配制度或合同约定的,按其制度或合同约定给予奖励和报酬;没有制度和合同的,按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技术入股形成的股权不低于80%的比例,或自主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5年内每年营业利润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

(二十八)落实对科研人员的税收政策。科研人员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我市企业,且该持股人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自治区“草原英才”、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自治区级以上科技领军人才,转让其以科技成果作价取得的股权的,对转让环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给予50%的补贴,最多不超过参股企业当年纳税额。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资金保障

(二十九)组织保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市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委办局为成员的推动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于每年6月30日之前,根据工作职责,将上一年度符合本《实施意见》的政策兑现情况详细列表,提请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财政兑现。

(三十)经费保障。加大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财政性科技投入实现法定增长。设立市级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对本《实施意见》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十、附则

(三十一)本《实施意见》不溯及既往。《实施意见》中提及的奖励和支持对象,是指《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后新获认定或新达到规定条件的各级各类主体。

(三十二)本《实施意见》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主体获认定的同一级别的创新平台载体称号,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三十三)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企业,不享受《实施意见》的优惠政策。

(三十四)企业创新创业依法享受国家、自治区、市级有关税收和土地的优惠政策。

(三十五)本《实施意见》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三十六)《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意见的通知》(呼政发〔2011〕53号)同时废止。

(三十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8-7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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