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旅游市场营销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按照市委、政府旅游优先发展的原则,广泛调动市内外旅行社和相关单位宣传推广乌海旅游、引进客源的积极性,扩大乌海旅游的市场影响力,努力推动乌海建设中国西部旅游集散地和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在乌海市依法注册、纳税,并通过有关部门年检手续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及其它相关企事业单位。
(二)组织国内外游客到乌海市旅游的组团旅行社,接待客源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申请客源接待年度总量奖励。
二、奖励申报要求
(一)受奖单位必须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诉案件,按时完成各类旅游统计填报工作,积极配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等日常工作。
(二)对于所有零、负团费的游客人次一律不予奖励。
(三)除年度排名奖外,其它各奖项不重复奖励。
(四)团队旅游奖励实行按批次申报。组团旅游结束后,于次月15日前向市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视同放弃奖励。
(五)旅行社在次年1月15日前申报客源输送总量奖励,未申报的,视同放弃奖励。
(六)由市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政府信息办、法制办等部门成立项目评审监督工作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共同研究确定符合扶持政策的项目、奖励政策执行等具体情况,对符合扶持奖励范围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应的规定兑现奖励。
(七)对享受奖励的单位在乌海市旅游体育局政务网上公布,接受行业监督及举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5年内申报奖励资格,并列入旅游企业黑名单。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每年预算中安排旅游专项奖励资金600万元,设立“奖励资金专户”兑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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