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促进旅游产业优先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为了深入实施“旅游优先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广泛吸引国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来我市投资发展旅游业,推动我市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资金扶持
(一)从2017年起,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乌海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品牌打造、市场开发和举办各种形式旅游节庆赛事等活动,用于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旅游新业态扶持和客源市场开发扶持。 
(二)凡在我市投资开发建设旅游项目的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旅游基础设施50%、30%、20%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土地保障和金融支持
(三)在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重点旅游项目的用地需求。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符合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于该项目及周边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
(四)按照《金融机构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金融部门对发展前景好、诚信度高的招商引资及重点文化旅游项目给予优先贷款。
(五)支持鼓励企业依法通过股权融资、发行债券、私募和风险投资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有效运用金融手段促进旅游业发展。对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给予贴息补助,不超过所建项目当年实际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创优扶持
(六)对于新评定为国家5A、4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七)凡荣获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称号的景区,奖励30万元。 
(八)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九)对在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在自治区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   
(十)鼓励单位或个人依托乌海市的地域特色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对于自主开发生产附加值高、市场份额大、工艺精致、携带便利、游客喜爱、影响力大的旅游商品,经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开发单位或个人2—10万元的研发奖励。
(十一)对评为五星、四星的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且正常经营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已评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每晋升一个星级奖励1万元。
(十二)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乡村牧区休闲农牧业旅游示范区、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点,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服务促进
(十三)对投资2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自签约之日起实行领导联系重点项目责任制,明确联系领导和责任单位,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办理报批手续;协调解决好项目用地手续及拆迁安置、生态环保等问题;协助项目业主做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等服务工作。 
(十四)凡在我市投资建设旅游景区、投资总额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区旅游部门指导帮助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规划。指导帮助项目业主开展立项、环评、可研等前期工作。
(十五)景区(点)外围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按隶属关系由地方政府配套,并积极争取有关文化旅游设施建设、退耕还林、新农村建设、水利、交通、绿化等项目资金扶持,用于旅游景区(点)开发建设。 
(十六)将列入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点)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补贴进行建设;优先安排新开发旅游区(点)内的交通道路建设;乡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村村通”道路工程要向旅游区和乡村旅游点倾斜,确保进入景区景点道路通达。 
(十七)合理布局,规范设立景区(点)交通指示牌,交通部门新建、改造公路把设置景区(点)指示牌纳入公路建设规划;已建成的公路由旅游部门与交通部门共同提出设置方案,申报批准后由交通部门组织实施。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积极落实旅游部门的工作部署安排,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或个人,需递交单位(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申请奖励的合法票据等有关证明材料。由市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政府信息办、法制办等部门成立项目评审工作小组,共同研究确定符合优惠政策的项目等具体情况,对符合优惠奖励范围和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按照相应的规定兑现奖励。
(三)申报企业必须积极参加市旅游部门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等行业活动,否则取消该年度奖励资格。
(四)在乌海市旅游体育局政务网上公布享受奖励的单位及奖项,接受行业监督及举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5年内申报奖励资格,并列入旅游企业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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