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相关精神,有效推进全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业务的快速发展,满足更多中小微企业客户融资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工〔2013〕1989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助保贷业务开展原则。乌海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模式是指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贷款,即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但抵质押物不足的企业,由乌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乌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有关合作银行乌海分行共同认定,由乌海市盛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企业一次性申报有关材料,由银行一次性审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领导小组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助保金”是指由“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风险保证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该企业逾期的助保金贷款。

第三条  “助保金贷款”基金。基于“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基金包括市区两级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抵押金、担保资金和企业风险保证金。

第四条  “助保金贷款”领导机构。市政府决定成立乌海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的市领导担任组长,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及盛达担保公司担任成员共同组成,负责助保金贷款有关组织协调、研究推进、综合信贷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助保金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金融办共同组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为主办单位,市金融办为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银行、担保公司及中小微企业等机构间的日常联系和协调工作。

(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组织“中小微企业池”入池合作银行的竞选工作,选定有能力的合作银行,并定期进行跟踪考核等工作。

(三)按照认定和授信管理办法负责“中小微企业池”入池企业的筛选、考核、授信、跟踪等服务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评审和认定工作。

(五)负责贷款资金监督、检查、跟踪以及清偿等工作。

(六)负责银行保证金账户和资金管理工作。

(七)负责向上争取专项补贴资金。

第五条  保障措施。成立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林  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韩永君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春晓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孔庆文     市财政局局长

刘瑞江     市金融办主任          

成  员:贺建敏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总工程师           

        赵孔章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  默     市金融办副主任

杨庆远     海勃湾区政府副区长

        赵维厚     海南区政府副区长

        王钧献     乌达区政府副区长  

赵海滨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发展规划

科科长  

王博冉   市金融办监管中心科长

        苏  鑫   盛达担保公司董事长

第六条  账户管理。盛达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执行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及风险补偿抵押保证金;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对接,负责助保金业务运转、助保金池内资金使用、专家团队的管理、企业的推荐、认定等综合性服务。

在合作银行开设的专户为风险补偿抵押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担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仅限于贷款业务的代偿。除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随意提取和支用。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资金来源。乌海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基金首期规模6000万元,其中市财政出资3000万元,各区政府各出资1000万元,以此争取自治区引导资金5000万元,注入盛达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的账户。该基金由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盛达担保公司负责实施具体业务。入池资金以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规模为基准,合作银行承诺放贷额度不低于助保贷基金的10倍。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八条  贷款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本市所辖范围内的加工制造业为主的中小微企业,并经管理办公室核准纳入“中小微企业池”的中小微企业。

第九条  申请贷款中小微企业基本条件。

(一)各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注入助保贷基金,作为本地区企业加入“中小微企业池”的基本条件,凡按规定注入助保贷基金的可给予10倍以上的贷款授信。 

(二)申贷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

(三)申贷企业加入“中小微企业池”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3.建设项目符合项目建设管理要求; 

4.不得有《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版)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限制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5.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6.在合作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且愿意配合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及各区政府开展工作; 

7.应满足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8.其他条件。

第十条  各区要成立专门“中小微企业池”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入池”企业筛选、贷前和贷后管理工作。市“中小微企业池”管理办公室要对各区纳入“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进行指导、核查、确认。

    所有申请贷款的企业或领导小组成员推荐的企业,都必须征得市“中小微企业池”管理办公室的同意,方可到盛达担保公司办理业务。

第十一条  风险保证金使用。企业应在签订贷款合同前,先行缴纳风险保证金,缴纳比例为贷款额的6%,用于优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含),如与合作银行协商同意,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3000万元(含)。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如与合作银行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贷款利率由企业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的30 %。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可根据贷款企业实际情况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具体由企业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中小微企业池”的组建。对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盛达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拟吸收加入“中小微企业池”的目标企业,推荐方应将《中小微企业入池推荐表》提交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管理办公室向合作银行出具《助保贷目标客户推荐函》。

第十七条  客户受理、调查及审查审批。对于已纳入“中小微企业池”内的企业,管理办公室、盛达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按照各自业务规定开展客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等工作。

第十八条  审批备案。

(一)对于合作银行审批通过的,合作银行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合作银行中小微企业审批情况通知书》一式三联,分别由贷款申请企业、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留存。

(二)对于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的,应在《合作银行中小微企业审批情况通知书》的管理办公室意见栏中签字盖章,提交合作银行留存。

第十九条  风险保证金缴存。对于签订贷款合同、审批备案通过的,合作银行要求借款对象按照不低于审批通过授信金额的6%,将风险保证抵押金缴纳至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立的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账户内。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

(一)借款对象缴纳风险保证抵押金完毕后,合作银行与借款对象签订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合作银行将相关合同文本抄送管理办公室。

(二)借款对象应向盛达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及管理办公室出具《承诺函》,承诺接受管理办公室相关文件规定,及合作银行与盛达担保公司相关合同约定;对于借款人拒绝签署《承诺函》的,终止借款对象授信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盛达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签署的相关合同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信贷客户经理填写《助保金贷款管理备案表》,分别由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留存。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与风险分担

第二十二条  正常回收。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退还贷款企业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风险金代偿。当企业借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达到30天未能足额清偿时,由合作银行通知管理办公室,可直接将该企业风险保证金划拨相应欠款债务金额至合作银行作为代偿。

第二十四条  风险分担。当企业借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达到30天且风险保证金不足时,由合作银行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助保贷”基金先行赔付给合作银行,并最晚于企业借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达到45天之内赔付到位; 当“助保贷”基金不足时,由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通知担保公司按照80 % 、合作银行按照20 % 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根据“风险共担”的原则,企业必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金额40%的有效抵质押物,银行和担保公司进行共同追偿。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以后,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政府补偿金、担保公司代偿和企业助保金所承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每年根据地方财力,报请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上年代偿资金缺口情况,据实安排资金,用于“助保金贷款”风险保证金池年度代偿损失的资金补充和资金池的扩充。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应积极配合合作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加强与合作银行的沟通协调,了解贷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工商、税务、司法等政府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与合作银行协商补救措施。

合作银行应全面支持管理办公室开展业务,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合作银行业务量及放大倍数调配合作银行业务工作。对于不能积极履行管理办公室相关文件、协议的合作银行,管理办公室保留终止合作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风险保证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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