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的奖励补贴办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精神,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金融资源供给结构,提高地区经济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目标
(一)降低融资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积极运用各种政策手段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鼓励作用,提升资金运用效率。
(二)突出重点领域,提高政策实效。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新兴产业,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更好的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三)优化融资结构,丰富融资方式。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协调发展。
二、奖励补贴支持对象
本市成功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和取得金融债券信贷的融资人。
三、奖励补贴支持方式
补贴和贴息(对发行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给与补贴,对取得金融债券信贷的融资人给予贴息)。
四、奖励补贴标准
(一)对发行人补贴。补贴形式:债券存续期内按照发行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实际付息额的1%,最高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二)对融资人贴息。贴息形式:对取得金融债券信贷的融资人给予贴息,贴息标准为实际融资金额的0.12%,最高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五、相关保障措施
(一)健全协调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工作协调配合,确保信息共享。
(二)明确审核责任。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有关企业的认定和审核,市金融办负责补贴和贴息资金的额度确定和基础审核,市财政局负责补贴和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三)强化资金绩效。切实加强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通过财政补贴和贴息资金的撬动和激励,切实发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的政策效果。
六、附则
本次奖补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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