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扶持文化类民办非营利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文化遗产和民间艺术的保护开发,促进我区文化类民办非营利组织进一步繁荣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扶持文化类民办非营利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府发〔2015〕1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文化类民办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类民办非营利组织是指在东胜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重点为民办博物馆、书画院、图书馆、艺术院团、纪念馆、美术馆、收藏馆、陈列馆和其他文化创意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文化社团、协会、基金会、中小型文化网络(站)及区文体旅局备案的民间文艺队、文化大院、文化户等公益性文化服务组织。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从2016年起,区财政设立文化类民办非营利组织扶持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00万元,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适当增加。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重点用于扶持开展活动好、提供服务佳、社会影响大的文化类民办非营利组织开展的项目和民族文化项目。
第四章 扶持方式
  第五条  采取资助(资金、设备)、贴息、奖励等方式进行扶持。
第五章 扶持条件
  第六条  文化类民办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民间文艺队、文化户、文化大院须达到区级示范等级,常年坚持为基层群众服务,每周活动不少于1次,并形成制度,且在上一年度复查和评估中达标。
第六章 扶持标准
  第七条  资金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或营运成本确定,申报时未完成实施的项目,暂以项目预算投资额为依据核定扶持额度,扶持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20%,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设备资助按项目需求,由区文体旅局进行招标采购后分配发放。
  第八条  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发生利息额,参照当年度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利息补贴率和贴息金额,当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该单位同年支付该项目的贷款利息额,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项目,只能适用其中一种扶持方式。专项资金对同一单位的扶持最长时限一般不超过连续三年,确需超过此期限扶持的,进行分年核准。重点项目可单独研究确定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审批由区文体旅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每年扶持文化类民办非营利组织专项资金预算按程序从区相关专项资金中单列。
  第十一条  区文体旅局每年开展一次文化类民办非营利组织项目申报的公告、评审和公示工作。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拨付扶持资金。一般项目先拨付金额的50%,其余50%的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申报时尚未完成实施的项目,完成实施后如实际投资额小于预算投资额,其余50%的资金需重新核定是否拨付。部分申报时已完成实施的项目,经审计考核后,可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
第八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区文体旅局、区财政局要跟踪检查扶持项目,受扶持的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时向区文体旅局汇报相关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两年内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
      2.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无故拖延拨付专项资金;
      5.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6.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
      7.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8.其它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十五条  区文体旅局、区财政局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以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开展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胜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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