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7)21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公布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把“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作为扶持重点,加快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贴息、补助等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为手段,把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形成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合力,提升财政支农效能。
二、扶持范围
依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建设,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三、主要政策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和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财政补助项目财政资金全部实行“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
(一)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
1、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涉农企业。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2、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申请财政资金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涉农企业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70万元—42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42万元—140万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14万元—42万元。
(二)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
1、贷款贴息采取“先选项后结算”的方式,由盟市农发办建立拟贴息企业名录。
2、贴息范围为列入2019年拟贴息名录的项目单位在2018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
3、贴息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单个贴息项目的财政资金贴息额度不高于500万元。
4、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开发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项目的实体工程建设及设备购置。不包括劳务工资、技术转让费、科技措施费、人员培训费、土地(草场)流转租赁费、种植(养殖)项目的土地平整费、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带动力装置的农机具、种苗(种畜)及其他非生产性支出。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
项目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有助于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提高农业产业整体发展能力和竞争力;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受益农民增收显著,预期效益好,建设方案、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
1、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产业规划,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
3、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三)项目单位条件
涉农企业:2016年10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强的经营实力和自筹资金能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机制管理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2016年10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相应的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合作社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示范带动作用强。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经有关部门认定,申报项目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示范带动作用强。
(四)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同一项目单位(或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2017年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扶持的、或已申报2018年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不在2018年申报范围。
4、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新型农业主体或涉农企业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具备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其中,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于2017年12月31日前申报;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于2017年12月10日前申报。
2、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3、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
涉农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申报须提供项目建议书或申报书及相关附件,同时需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报书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编制参考大纲》。
2、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
    产业化贴息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贷款意向书。
(三)其他要求
1、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由盟市农发机构统一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评审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竞争立项程序。
2、盟市农发办按规定程序选定的拟立项项目,需在盟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完毕报自治区备案。
3、旗县、盟市农发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项目申报单位所需的有关资料,请向当时地农发机构索取。同时,其他不明事项,可向当地农发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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