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农技推广资金支持的技术与服务:
(一)有效提高主要农畜产品生产能力的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支持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改良、种植、养殖技术等。包括肉牛、肉羊、生猪和水产品养殖、良种繁育和畜产品安全控制技术推广,大豆、玉米、马铃薯、小麦、油料作物新品种和专用品种、珍稀蔬菜优良新品种及其配套种植技术推广。
(二)有效提高农畜产品附加值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主要农畜产品储藏、保鲜、干燥、包装初加工技术等。
(三)有效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先进适用技术。包括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防治,农业生产残余物资源综合利用,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修复技术等。
(四)有效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藏粮于地,重点支持耕地质量动态监测,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等提升耕地质量的配套技术。
(五)有效提高农技推广体系服务水平。包括建设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健全为农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开展公益性服务,示范推广先进农牧业技术,鼓励引导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等。
第五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主要支出范围:新品种新技术引用、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技术示范核心区必要的基础设施补助及农畜产品初加工设施建设,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推广人员能力建设等费用补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相关的其他支出。
农技推广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的支出,以及与农技推广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对象是主推技术推广承担者、服务提供者和实际使用者,主要包括事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个人等。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相关工作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第八条   农技推广资金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编制申报标准文本,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意义和重要性、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具体建设项目明细、投资单价、总投资、投资来源情况、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投资明细)、资金管理方式、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安排、组织保障措施、项目完成目标和预期收益。
第九条  农业高产创建、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技术、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改良培肥、土壤有机质提升、耕地质量动态监测等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安排的补助资金项目,由盟市、旗县(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印发的指导意见,编制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分别报送自治区农牧业厅和财政厅。
第十条  除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安排以外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项目,自治区财政综合考虑各盟市粮食等主要农畜产品产量、农产品区划布局、农技服务体系建设等因素,下达资金控制数。盟市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择优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农技推广资金补助对象的预算级次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方式可采取资金补助、实物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农技推广资金用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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