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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乌政发〔2016〕74号)

2016-10-30 次浏览分类:各盟市政策 信息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乌兰察布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优惠政策》已经2016年9月20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3日

 

乌兰察布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优惠政策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精神,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推动我市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催生经济发展新动力,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培育和建设一批“双创”基地

(一)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的“双创”基地。市和旗县市区加大投入力度,建设“双创”基地,为企业、单位、个人创业创新提供基础条件。鼓励国内外优势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个人投资,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双创”基地(包括众创空间、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下同)。凡被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的“双创”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建设奖励资金。市级“双创”基地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农牧业局、市商务局)

(二)鼓励利用闲置资源改造、扩建“双创”基地。各地通过利用闲置厂房、废旧市场、学校校区改扩建“双创”基地,经评审达到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标准的,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的运营补贴。(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农牧业局、市商务局)

二、入驻“双创”基地的优惠政策

(三)“零费用”入驻。对创业者入驻“双创”基地,所产生房屋租赁费、物业费、水电暖费、网络费等费用,三年内全部予以免除;对在孵化期内由于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需新增工作场所,“双创”基地应予保障。对“双创”基地由此而形成的减收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予以合理补贴。对外地来我市创业者,可享受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四)建立“双创”基地准入和退出机制。创业孵化项目重点围绕我市四大新型产业(文化、养老、体育、医疗保健)、主导产业以及特色优势产业,进行创业孵化。设置入驻门槛,组织专家团队对项目进行审核、评估,方可进入。建立“双创”基地退出机制;每年期满,对入驻企业进行评估;不适宜继续经营的企业,予以清退;对入驻“双创”基地的小微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需求逐步增加占用面积,经过2-3年孵化,成长壮大后,要迁出“双创”基地,进入高新技术园区并享受相关政策(察哈尔工业园区);三年期满后,还不够成熟的企业,允许在“双创”基地孵化1年,但不享受房租费、物业费、水电暖费、网络费等费用的减免。

对于未入驻“双创”基地属从事四大新型产业和当地主导产业,且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经评审认定,三年内,每年给予运行费用补贴5至10万元。(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农牧业局)

(五)加大创业贷款扶持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发放5-50万元的创业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贴息。对于吸纳就业人员较多、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管理完善的小微企业,可根据需求增加放贷规模,产生的利息按银发〔2016〕202号文件执行。(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人民银行)

(六)强化培训工作。建立完善的“双创”基地培训体系,开展对入驻“双创”基地小微企业的创业者、管理人员、和一线人员,由创客大学和其它有资质的培训学校,进行免费培训,提升孵化成功率。(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创客大学、市属各大中专院校)

(七)“一站式”服务。建立或引进公共服务机构,搭建创业服务平台,成立专家指导团队,给予创业指导,并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援助、财务核算、工商办证、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在“双创”基地孵化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按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九)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收入。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二年,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登记的创业实体,且取得一定成效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同一创业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2万元。(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农牧业局)

三、鼓励创新成果落地转化

(十)鼓励创新成果加速落地。对于三年内孵化成功的企业,入驻高新技术产业园(察哈尔工业园区),园区要在项目立项、土地征用、资金安排、电力供应、审批事项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相关业务部门)

(十一)建立创新成果奖励机制。入驻园区有创新成果,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以上的奖励;对于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和个人首件发明专利审核费、代理费给予补贴;对于年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相关业务部门)

(十二)推动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发项目在我市落地投资,对于开工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发项目投资人和高新技术持有人,经评审认定,给予50万元至500万元的高新技术成果落地奖励。对于来我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并且项目已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评审认定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对于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带动新型产业发展的项目,并且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评审认定给予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支持资金。(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四、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

(十三)完善创业创新投融资机制。设立乌兰察布市科技创新引导基金,鼓励和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创新产品,为双创企业发放科技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创业贷款、提供保险服务等;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资金池”,五年内,使风险补偿基金规模达到2亿元。与金融机构合作,按1:10比例放大贷款,满足双创企业信贷资金需求。

金融贷款担保机构要将降低担保收费,简化担保手续,对于不可抗拒原因形成的贷款损失,由财政部门从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中予以补偿。(牵头部门:市金融办,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十四)创立“双创”发展资金。切实加大财政性“双创”资金的投入力度,并逐步形成财政性“双创”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市本级每年投入3000万元,各旗县市区每年安排500-1000万元。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重大科技项目支持资金等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市县两级成立“双创”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创业创新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评审“双创”资金的使用。对于“双创”工作中的资金支出,市县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由“双创”领导小组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等部门配合)

(十五)本优惠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此优惠政策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09月23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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